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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1~82条)

时间: 2024-03-05 07:45:23 |   作者: 客户案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以及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将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符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出台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要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按照应急管理部2019年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治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了ー个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因此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存储等活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上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为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切实适用于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设备、场所、危险物品存储场所以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鉴于高危行业的特殊性,本法对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义务作出专门规定。

  为了保障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由于危险物品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行业危险程度不一样,对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条对相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问题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规模的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无论是专职的救援人员还是兼职的救援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符合要求才能担任救援人员。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的同时,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确保其可正常使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为有关场所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利用预先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开展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况进一步恶化。《矿山安全法》第31条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井下急救站应设在井下调度室附近的硐室内,站内必须有取暖设备、急救电话、氧气袋、担架以及为通畅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地面急救站应装备复苏器、电吸引器、麻醉机、抗休克裤、充气止血带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矿务局、矿务医院都应有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品。另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使其处在良好状态,确保其可正常使用,以防止应急救援时异常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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