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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知识宣讲

时间: 2024-04-25 16:20:39 |   作者: 弯折销阀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方面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商业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侵害的不单单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扫黑除恶没有旁观者,你我都是践行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举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打击黑恶势力,为建设幸福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并非其他(如:恐怖组织等)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能采用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还没成年的人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嫌疑犯、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侵害的不单单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扫黑除恶没有旁观者,你我都是践行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举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打击黑恶势力,为建设幸福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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